“川魯王”非法吸儲案宣判 張某、趙某一審分別被判9年和7年
2013-12-24 08:30:00 作者: 來源: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為了完成公司的擴張,2006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間,“川魯王”董事長張某及其妻子趙某通過多種方式高息向社會募集資金。張婷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識,警惕非法集資,遠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和切身利益。
大眾網東營12月24日訊 據(jù)黃河口晚刊消息,2011年之前的“川魯王”,曾一度是我市餐飲業(yè)的佼佼者。但因為大量向社會公眾高息融資進行盲目擴張,而導致資金鏈斷裂。最終,企業(yè)毀于一旦,而董事長張某及其妻子趙某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兩項罪名身陷囹圄。日前,東營區(qū)法院一審宣判,這起轟動一時的“川魯王”非法吸儲案宣告終結,張某、趙某利用其旗下的川魯王等6家公司,自2006年4月至2011年11月,以酒店經營為由,非法吸收存款累計達1.94億元,虛報注冊資本2700萬元。2012年6月,張某在北京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妻子趙某隨后自首。兩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和7年,并各處罰金50萬元。
盲目擴張公司
非法吸儲1.94億元
據(jù)介紹,“川魯王”曾經是我市較大的民營企業(yè)之一,在我市開有多家分店,生意一時紅火,但這一切都因為公司試圖急速擴張非法吸儲而宣告終結。為了完成公司的擴張,2006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間,“川魯王”董事長張某及其妻子趙某通過多種方式高息向社會募集資金。
2010年8月至2011年2月期間,董事長張某及其妻子趙某以償還貸款為由,向他人借款數(shù)千萬余元,為其旗下一公司增資,隨后在完成增資注冊后,再將增資款全部轉走,用做他途。張某和趙某還使用借款注冊成立一家公司,之后又將注冊資本轉走。通過這些方式,共虛報注冊資本2700萬余元。
2006年4月至2011年11月,張某、趙某以償還借款和酒店經營為由,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并通過其旗下公司向內部員工借款;2010年1月4日,張某、趙某為了融資,與谷某、劉某商議由谷、劉二人注冊成立一家投資咨詢公司,在社會上吸收資金交由張某、趙某使用。通過這些方式,張某、趙某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達1.94億元。
資金鏈斷裂
債務危機爆發(fā)
2011年11月,“川魯王”債務危機爆發(fā)。經查,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張某、趙某旗下公司中,有涉嫌抽逃資金的犯罪事實。2012年6月,公安機關在北京將藏匿的張某抓獲,進行刑事拘留,其妻子趙某隨后在我市自首。公安機關在進一步偵查中發(fā)現(xiàn),張某、趙某旗下6家公司曾面向社會公眾大量高息融資。遂由東營區(qū)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東營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趙某在設立新公司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張某、趙某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19400.86萬元,數(shù)額巨大,擾亂了金融秩序,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由于二人在犯罪過程中共同預謀,相互配合,作用相當,不分主從犯,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虛報注冊資本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9年,趙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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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小心高息陷阱
東營區(qū)法院法官張婷告訴記者,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行為之間,只有一步之遙!懊耖g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由借貸產生的抵押也相應有效,但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而如果有單位或個人未經有關機構審批,以承諾高額回報、編造虛假項目(如投資房地產、境外理財、墓穴、企業(yè)周轉資金等),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以高額利息為誘惑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金融活動,嚴重者將構成犯罪。
張婷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防范意識,警惕非法集資,遠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和切身利益。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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