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票“遺失不退”讓實名制蒙羞
2014-06-07 08:42:00 來源:廣州日報 我要評論
[提要]據(jù)新華社報道,近日,一名劉姓消費者向記者反映,自己因日程改變確需辦理退票或改簽,但因票面丟失,只能掛失補票,后補車票不能退票和改簽,幾百元車票錢打了水漂。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前,旅客丟了車票只能自認倒霉,由于不是實名購票,沒有購票人身份信息留存,車站無法判斷旅客是否購買車票,旅客也無法證明自己購買了車票。
大眾網(wǎng)東營6月7日訊 據(jù)新華社報道,近日,一名劉姓消費者向記者反映,自己因日程改變確需辦理退票或改簽,但因票面丟失,只能掛失補票,后補車票不能退票和改簽,幾百元車票錢打了水漂。當記者向12306反映這一問題,并提出能否向鐵路總公司提出合理建議時,工作人員表示,火車票屬于鐵路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票面丟失是消費者個人原因造成的,不能辦理退票和改簽,并一再強調(diào)這是鐵路部門的規(guī)定。
在火車票實名制以前,旅客丟了車票只能自認倒霉,由于不是實名購票,沒有購票人身份信息留存,車站無法判斷旅客是否購買車票,旅客也無法證明自己購買了車票。但實名制火車票不一樣,由于一張車票對應(yīng)一張身份證件,旅客丟失車票后,售票系統(tǒng)里仍有據(jù)可查,車站很容易查證旅客是否購買車票,若情況屬實,則鐵路部門仍然要認這個賬,可以而且應(yīng)該給旅客補辦車票,即使拿所補的票也應(yīng)可以辦理退票和改簽手續(xù)。
這正是火車票實名制的一大好處,既方便了旅客,又不會讓鐵路部門遭受損失——因為是實名制車票,所以其他人撿到丟失的車票無法使用,即使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來的車票,他也只能使用其中一張,另一張作廢,其中并無漏洞可鉆,不會給旅客貪便宜的機會;疖嚻睂嵜频倪@一優(yōu)勢,鐵路部門沒有理由不加以利用。
丟失車票的確是旅客的責(zé)任,但這不足以成為旅客需要重新購票的理由。打個比方:一個人把錢存進銀行,卻把銀行卡或存折弄丟了,難道銀行就可以據(jù)此不認賬嗎?當然不行,也沒有哪家銀行這么不講理。12306工作人員說得對,旅客購買火車票,的確相當于與鐵路部門簽訂了運輸合同。但是,旅客丟失火車票,只相當于丟失了合同文本,而不等于合同本身作廢。當仍有確切信息證明這份合同存在并且有效,鐵路部門就有義務(wù)繼續(xù)履行合同(補票),或者按照旅客的要求,依據(jù)相關(guān)規(guī)定變更合同(改簽)甚至終止合同(退票)。如果鐵路部門規(guī)定補的票不能退票不能改簽,就相當于單方面撕毀合同,占了旅客的便宜,侵犯了旅客的正當權(quán)益。
其實,我們可以拿航空電子客票作對比。機票也實行實名制,正因為是實名制機票,所以旅客僅憑身份證就可換取登機牌,根本不必擔(dān)心機票丟失問題。而即使在電子客票出現(xiàn)以前,旅客丟失機票后也可補辦、改簽或退票,沒有聽說有旅客因此渾水摸魚,占了航空公司的便宜。這么簡單的操作模式,這么好的成功經(jīng)驗,鐵路部門為何不借鑒之?
可以說,實名制火車票丟失后,憑所補票不能退票和改簽,這是鐵路部門單方面作出的對旅客不公平、對自身有利的不合理規(guī)定,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這一規(guī)定使得旅客只承擔(dān)了實名制的成本,而沒有享受到實名制的好處,可以說是對火車票實名制的歪曲和羞辱。而這種霸王條款之所以出爐,緣于鐵路部門的特殊地位,正是這種地位給了他們侵犯旅客權(quán)益的底氣。壟斷使得旅客處于弱勢地位,無力撼動這樣的霸王條款,那么,相關(guān)監(jiān)管部門又在哪里?
責(zé)任編輯:劉亞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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