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男子因對方讓路不及時將其非法拘禁 定罪處罰引爭議

2015-04-13 09:49:00    作者:admin   來源:黃三角早報  我要評論

關鍵詞: 東營;徐某;非法拘禁罪;男子;被害人;判處被告人
[提要]只因沒有及時給王某駕駛的汽車讓路,被告人王某便對徐某懷恨在心,與楊某、趙某合伙,對徐某人身自由進行控制并實施毆打,后王某等人因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提起抗訴表示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大眾網(wǎng)東營4月13日訊 只因沒有及時給王某駕駛的汽車讓路,被告人王某便對徐某懷恨在心,與楊某、趙某合伙,對徐某人身自由進行控制并實施毆打,后王某等人因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后公訴機關提起抗訴表示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法官表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是特定個體的人身自由權利,尋釁滋事罪侵犯的是公共秩序,其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具有公開性和挑釁性。

  因為一些瑣事產(chǎn)生矛盾

  男子被非法拘禁80多個小時

  2012年9月一天中午,被告人王某駕車載著被告人楊某、趙某來到一家燒烤店門口,因騎自行車的被害人徐某未給王某讓路,王某心生芥蒂。當晚7時許,王某、楊某、趙某聯(lián)系徐某到該店內,對其人身自由進行控制并實施毆打。此后連續(xù)三天,王某三人將徐某放進汽車后備箱,并將其帶至市內多個縣區(qū),期間多次無故用電棍、木棍、鉗子等工具對徐某進行毆打。后王某三人將徐某帶至一出租屋內,用膠帶將其捆綁,徐某趁王某獨自看管時逃出后報警。經(jīng)法醫(yī)鑒定,徐某受傷程度為輕傷。同年12月18日,趙某投案自首,至此王某等三名被告人全部歸案,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某、趙某與徐某就民事賠償部分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楊某和趙某賠償徐某各項損失一萬余元,并取得諒解。

  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等三人使用械具、捆綁等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80多個小時,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故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關于被害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三被告人的行為系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的代理意見,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能充分證明三被告人具有以加害相威脅,迫使徐某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的行為。故對被害人徐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見,不予采納。后依照相關法規(guī),以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兩年零十個月,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兩年,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是尋釁滋事罪

  還是非法拘禁罪?

  起初,被害人一方堅決認為本案構成綁架罪,三人對徐某實施拘禁行為的目的就是為了勒索財物,但被害人的這一理由并沒有充分的證據(jù)。法官表示,所謂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劫持或控制他人的行為。本案中徐某親屬在其被控制期間并不知情,是事后才知道,所以并不構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以尋釁滋事定罪處罰,且對被告人王某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二審法院認為,三被告人其行為應構成非法拘禁罪。關于本案定性,法院認為尋釁滋事罪是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侵害的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chǎn),行為人必須主觀上具有尋釁滋事的動機,客觀上擾亂破壞了社會公共秩序。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和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三被告的犯罪意向直接指向被害人徐某個人,其侵犯的是特定的個人人身自由,是特定的人身權利,同時,被告人犯罪過程中所選擇的地點也相對隱蔽,并沒有對特定的公共場所秩序造成破壞,原審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并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給予量刑并無不當。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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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蘇旬
責任編輯: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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