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中院發(fā)布201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

2015-04-27 08:28:00    作者:孫娟   來源:大眾網綜合  我要評論

關鍵詞: 東營;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阿貍;丁苯膠;亮劍;司法監(jiān)督
[提要]4月26日為第十五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4月24日上午,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201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及2014年度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大眾網東營4月27日訊 4月26日為第十五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為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工作,4月24日上午,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fā)布會,公布了2014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及2014年度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全市法院共審結知識產權侵權假冒刑事案件9件,中院審結知識產權民事案件71件,行政訴訟案件2件,訴前臨時措施案件8件,有效凈化了當?shù)氐氖袌霏h(huán)境。新聞發(fā)布會公布的2014年度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包括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2件、刑事案件及訴前臨時措施案件各1件。本報節(jié)選“優(yōu)丁”商標侵權糾紛案等典型案例,為讀者解讀知識產權保護背后的故事。

  “優(yōu)丁"商標

  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廈門正新公司“優(yōu)丁”商標于2010年注冊使用。廈門正新公司主張東營某輪胎公司擅自生產和銷售標注“優(yōu)丁”和“優(yōu)丁膠內胎”字樣的輪胎。被告辯稱,“優(yōu)丁膠”是本行業(yè)內對以優(yōu)質丁苯膠為主要原料的再生膠的簡稱,是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屬于正當使用。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不能證明“優(yōu)丁膠”是通用名稱,其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被告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典型意義】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會以訴爭商標是通用名稱作為其不構成侵權的抗辯理由。依照最高法規(guī)定,在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或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依據(jù)的情況下,被告主張訴爭商標作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抗辯,應提交在全國范圍內同行業(yè)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普遍認同該商標是通用名稱的證據(jù)。本案對于商標侵權中通用名稱抗辯的判定,具有典型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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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原告埃克森美孚公司是“美孚”注冊商標的持有者。被告王某于2009年在香港注冊成立公司,以該香港公司名義在多個網站使用帶有“美孚”字樣的產品宣傳名稱,并在廣饒境內委托被告某石化公司生產了大量帶有商業(yè)標識的潤滑脂、潤滑油涉嫌侵權產品。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被告某石化公司為王某提供了倉儲及銷售的便利,應在幫助范圍內與王某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本案被告王某惡意侵權且逃避法律制裁意圖明顯,侵權行為具有組織性、計劃性和隱蔽性的特點,且侵權規(guī)模大、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長、影響區(qū)域大,在全國范圍也屬罕見。

  “阿貍”動漫形象

  著作權系列侵權案

  【案情摘要】原告北京夢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設計、運營原創(chuàng)“阿貍”為主的系列動漫形象的動漫文化公司,該公司以設計“阿貍”形象與童話故事為主線,對相關形象進行了版權登記。原告發(fā)現(xiàn)廣東某玩具生產企業(yè)未經其許可授權,擅自生產、銷售帶有“阿貍”動漫形象的產品,部分產品在東營市多家大型超市公開銷售。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原告的美術作品在整體形象、顏色搭配、造型修飾處理手法上均基本相同,按照普通消費者的視覺認知,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生產者和銷售者構成對權利人著作權的侵害,判決各被告停止侵權,并作出數(shù)額不等的賠償。

  【典型意義】為了吸引相關消費者的“眼球”,很多商家在其生產或銷售的商品、標簽、戶外或柜臺廣告上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卡通形象,雖然獲得了一定的經濟收益,但也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亮劍》在線閱讀

  著作權被侵犯案

  【案情摘要】《亮劍》是著名作家都梁創(chuàng)作的小說。被告程某在其經營的“天天書屋”網站(www.ttshu.com)上提供《亮劍》小說的在線閱讀服務。法院審理認為,程某作為涉案網站實際經營者的行為屬于提供作品的行為,也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且未經著作權利人授權許可,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典型意義】直接提供信息內容服務的網絡傳播行為是網絡傳播行為中最為常見、最為基礎的一種傳播行為,表現(xiàn)為網站經營者既上傳具體的信息內容,同時亦對其進行傳播。對網站經營者的認定,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難點和關鍵。一般來說,國家信息產業(yè)部ICP/IP地址信息備案管理信息是確定網站經營者最為直接且效力最高的證據(jù)。本案的裁判對于規(guī)范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具有積極作用。

  仿冒特有包裝、裝潢

  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摘要】2013年7月9日,某甲酒業(yè)公司向區(qū)工商局舉報某乙公司在生產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其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包裝、裝潢,請求工商局立案查處。工商局認為,某乙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并作出工商行政處罰決定。某乙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商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某乙公司的訴請。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法撤銷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和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為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的專業(yè)化優(yōu)勢,促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東營中院在全省率先開展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審判“三合一”試點工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知識產權行政案件,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對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司法監(jiān)督。

  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商品案

  【案情摘要】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鄧某通過淘寶網店向東營市河口區(qū)李某銷售“杏花村”汾酒。12月13日,被告人鄧某購進約定的各類假冒汾酒62箱。送貨途中被公安人員查獲,經鑒定涉案物品同類市場貨值197640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鄧某貨物尚未交付即被查獲,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典型意義】在打擊侵權假冒犯罪行為的刑事案件中,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占有較大的比例。本案就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行為,是民事侵權行為還是構成刑事犯罪,二者的界限,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金額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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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蘇旬
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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