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老漢貪小便宜被判刑 明知山羊是贓物仍收購

2015-07-01 08:15:00    作者:王雪   來源:黃河口晚刊  我要評論

關鍵詞: 東營;山羊;沙某;收購;被告人;判刑
[提要]明知購買的山羊是對方盜竊所得,仍先后三次夜間在野外以低價收購被盜山羊8只,事后,怕事情泄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雖然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但依然換來了刑罰。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沙某在明知山羊是張某甲、張某乙盜竊所得的情況下,先后兩次通過電話聯(lián)系,連夜在野外以低價收購被盜山羊6只,價值人民幣4700余元。

    大眾網(wǎng)東營7月1日訊 明知購買的山羊是對方盜竊所得,仍先后三次夜間在野外以低價收購被盜山羊8只,事后,怕事情泄露,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雖然有悔罪表現(xiàn),可從輕處罰,但依然換來了刑罰。近日,東營區(qū)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沙某在明知山羊是張某甲、張某乙盜竊所得的情況下,先后兩次通過電話聯(lián)系,連夜在野外以低價收購被盜山羊6只,價值人民幣4700余元。之后,2015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沙某以同樣的方式收購張某甲、張某乙等人盜竊所得的山羊2只,價值人民幣2500余元。被告人沙某三次收購被盜竊山羊8只,共計價值人民幣7200余元。

  怕事情泄露,沙某于2015年3月向公安機關投案。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沙某明知是盜竊的山羊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被告人沙某案發(fā)后能夠自首,并積極預交罰金,確有悔罪表現(xiàn)。最終,依法判處沙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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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蘇旬
責任編輯: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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