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馬寶濤
責任編輯:豐麗莎
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 李乃馨 東營報道
近日,東營交警曝光了6起典型事故案例。
1、2020年10月13日14時許,賈*駕駛車牌號為魯E22*的小型轎車,沿運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福州路路口處時,與沿福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處的張*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張*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張*違反信號燈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賈*未確保安全駕駛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2、2020年10月31日12時許,河口區(qū)陳某逸駕駛二輪摩托車,沿還和東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鉆井街路口時,與沿鉆井街由東向行行駛至此的河口區(qū)陳某江駕駛的魯EA***6號重型普通貨車相撞,致使陳某逸及乘坐在二輪摩托車上的張某受傷,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查實,陳某逸實施了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讓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江實施了駕駛機動車為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3、2020年10月09日14時30分許,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七龍河田園綜合體東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與鹽窩鎮(zhèn)順和浮橋路交叉路口處時,與沿鹽窩鎮(zhèn)順和浮橋路由南向北行駛的吳*駕駛的車牌號為魯E6Z*的輕型普通貨車相撞,致使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唐*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第二項之規(guī)定。吳*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綜上所述,唐*駕駛電動自行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過錯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一部分原因;吳*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的過錯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另一部分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唐*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吳*承擔該事故的同等責任。
4、2020年11月14日09時12分,孫*駕駛車牌號為魯E5G***的小型轎車,沿國道516由北向南行駛至花苑路交叉路口南側變道時,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鞠*駕駛的車牌號為魯EFT***的小型轎車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當事人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之規(guī)定。
當事人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敝(guī)定。
當事人孫*負主要責任;當事人鞠*負次要責任。
5、2020年10月19日20時48分許,墾利大隊事故中隊民警接指揮中心指令:“有一輛車在廣興路與致豐路交叉路口西側時撞護欄后逃逸!敝嘘犆窬竭_現場后發(fā)現,現場只有車輛的部分碎片及被撞壞的護欄。
民警通過現場的初步勘察和調取事故發(fā)生現場周圍的監(jiān)控錄像后,發(fā)現逃逸車輛停在周邊商業(yè)區(qū)的停車場處,遂前往停車處查看,駕駛員不在車內。通過進一步調查,民警鎖定逃逸駕駛人王某某。王某某因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駕駛過程中操作不當撞上護欄,在發(fā)生事故后害怕被處罰才選擇棄車逃逸。
民警依法王某某無證駕駛機動車撞壞護欄后逃逸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罰款3000元的處罰。
6、2020年11月1日10時21分,項*駕駛電動自行車沿稻莊鎮(zhèn)路(廬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陳坡村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廬山路由南向北行駛的李*駕駛的車牌號為魯E99*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項傳增受傷,車輛損壞。
項*駕駛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
李*駕駛機動車通過路口未減速慢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項*駕駛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違法行為相比李*駕駛的機動車通過路口未減速慢行的違法行為,對該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所起的作用相當,過程程度相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確定項*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李*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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