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民租商鋪開店 外出時發(fā)生火災損失嚴重

2014-12-09 10:02:00    作者:   來源:黃三角早報  我要評論

關鍵詞: 東營;市民;租商鋪;開店;外出;發(fā)生;火災;損失;嚴重
[提要]市民王先生租賃了一間商鋪經營著一家自行車店,在他一次因事外出期間,意外發(fā)生了。店鋪遭遇火災,店內自行車全部燒毀,損失慘重,因為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王先生將店面所有者以及商場告上法庭。日前,東營區(qū)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大眾網東營12月9日訊 市民王先生租賃了一間商鋪經營著一家自行車店,在他一次因事外出期間,意外發(fā)生了。店鋪遭遇火災,店內自行車全部燒毀,損失慘重,因為賠償問題發(fā)生糾紛,王先生將店面所有者以及商場告上法庭。日前,東營區(qū)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

  2009年10月20日,王先生租下了董女士位于西城某商場一樓的店鋪,開始銷售自行車,生意日漸紅火?墒2011年11月21日下午,王先生一家去醫(yī)院探望一位病人時,突然接到一個火災電話,稱其店面發(fā)生火災事故,等趕回來發(fā)現,自己店內所有的自行車毀之一炬,損失價值達316039元。王先生認為火災的發(fā)生,董女士與商場方面也有一定責任,遂與出租人董女士和商場市場管理處協(xié)商,可是這兩者都認為火災與自己無關,拒絕承擔責任,王先生一怒之下將他們一并告上法庭,請求賠償直接和間接損失共計36萬余元。

  法庭上,商鋪所有者董女士辯稱,王先生的損失與自己沒有關系,商場管理處辯稱,市場管理處職責僅是對市場進行物業(yè)管理服務,因此事故與市場管理處沒有關系。東營區(qū)法院經經審理認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火災系王先生所租賃的房屋私自搭建夾層作為倉庫、存放大量可燃物、電氣線路未穿管保護導致。董女士作為商鋪所有者,在出租該商鋪時已含有夾層,夾層存在安全隱患,出租人負有保障租賃標的安全的責任。而商場方面,應負責大廈內安全管理,而不僅僅是物業(yè)管理,因此對此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鑒于王先生明知夾層存在安全隱患,仍將夾層作為倉庫存放大量可燃物,故對火災損失也存在過錯。綜上,法院認定三方過錯責任相當,應當各承擔事故責任的三分之一。法院對王先生的直接損失296208元予以確認,間接損失酌情支持5000元,因此,判令董女士按三分之一的比例賠償王先生財產損失100402.67元;該商場市場管理處按三分之一的比例賠償王先生財產損失100402.67元;駁回原告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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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蘇旬
責任編輯: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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