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編輯:馬寶濤
責任編輯:豐麗莎
大眾網(wǎng)·海報新聞記者 賈志遠 東營報道
11月30日下午,東營中院公開宣判董其濱等22名惡勢力犯罪集團一案。該案的審結(jié)標志著東營首起由中院一審的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圓滿完成,為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決戰(zhàn)決勝之年又交出一張滿意答卷。
經(jīng)審理查明,2007年以來,被告人董其濱伙同被告人盛芳、尚樹甲、楊振、李月美等人在所經(jīng)營的KTV內(nèi)提供營利性陪侍并組織賣淫。董其濱為保證賣淫活動順利進行,自2012年糾集尚樹甲、被告人李海龍等人多次實施聚眾斗毆、報復舉報群眾等違法犯罪活動。2013年董其濱開始對外放貸牟利,并先后糾集尚樹甲、楊振及被告人郭文杰、李寶旺、趙振亮、張建康、郭楠等人,以暴力、威脅或者“軟暴力”手段,在東營市東營區(qū)黃河路派出所轄區(qū)、利津縣鹽窩鎮(zhèn)、河口區(qū)孤島鎮(zhèn)區(qū)域內(nèi)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了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董其濱為首要分子,尚樹甲、楊振、盛芳、郭文杰為重要成員,李月美、李海龍、張建康、趙振亮、郭楠、李寶旺及被告人李先中、董梁為其他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惡勢力犯罪集團有組織地以暴力、脅迫手段實施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共28起,其中故意殺人2起(造成1人死亡,1起犯罪預備)、組織賣淫1起、聚眾斗毆2起、故意傷害1起、非法拘禁7起、保險詐騙1起、強迫交易1起、尋釁滋事4起,實施暴力催債、毆打他人等其他違法行為9起。另實施組織外違法犯罪3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董其濱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董其濱作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其應按照犯罪集團的全部罪行處罰。根據(jù)各被告人參與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次數(shù)、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保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對董其濱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四十七萬元;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對肖學全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十三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數(shù)額不等的罰金。
被告人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100余人參加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