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勞動糾紛:求職隱瞞婚姻情況不算欺詐
2014-06-15 13:57:00 來源:齊魯晚報 我要評論
[提要]13日在濟南進行的“ 律動中國”FESCO普法講座上,國家人社部法規(guī)司副司長余明勤就一些常見的勞動侵權情況進行了解讀!庇嗝髑谡f,從這個角度來說,單位以欺詐為由解除江女士勞動合同就是站不住腳的。
《勞動法》頒布20周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仍不少見,求職時隱瞞婚姻是否構成欺詐,同工同酬應該怎么計算?13日在濟南進行的“ 律動中國”FESCO普法講座上,國家人社部法規(guī)司副司長余明勤就一些常見的勞動侵權情況進行了解讀。
是否已婚,有沒有生育,這些問題在女性求職過程中是往往需要面對的問題。余明勤介紹,曾有一個案例,江女士在求職時因向公司謊報了自己的婚姻狀況,結果在入職幾個月后,公司發(fā)現(xiàn)了江女士隱瞞婚姻狀況,以構成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隱瞞婚姻狀況是否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呢?余明勤表示,這其實是違法的。
雖然《勞動法》規(guī)定,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應該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要講誠信。用人單位在招人的時候有向對方介紹一些情況的義務,也有權要求勞動者如實來說明一些勞動合同相關的基本情況。但余明勤解釋,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情況主要是指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包括學歷、基本技能、身體的狀況、以前在什么崗位上從事工作,是不是有潛在的職業(yè)病等等!笆欠窠Y婚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婚姻狀況它不是用人單位必須了解的內容,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也不必要如實告知婚姻狀況!
而談到因“欺詐”被解職的江女士,余明勤說,其實從《勞動法》的角度來看,構成欺詐確實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但對怎樣算是欺詐,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也應有更準確的認識。所謂欺詐是隱瞞了有告知義務的內容,比如學歷、健康狀況等,“如果有證據(jù)證明一個勞動者求職時隱瞞了目前醫(yī)學手段無法檢測,但他自己知道的病情,便屬于這種情況,但對于沒有告知義務的隱瞞,不構成隱瞞事實的真相,不屬于欺詐!庇嗝髑谡f,從這個角度來說,單位以欺詐為由解除江女士勞動合同就是站不住腳的。
責任編輯:鮑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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