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平原原財政局長宋振興貪污受賄一審判14年

2015-04-07 09:26:00    作者:張帥   來源:齊魯網(wǎng)  我要評論

關鍵詞: 宋振興 被告人 貪污數(shù)額 酌定量刑情節(jié) 一審宣判
[提要]記者從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天(3日)下午,該院依法對平原縣原政協(xié)副主席、財政局局長宋振興貪污、受賄,被告人宋慶波、代斌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其中被告人宋振興因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2007年中秋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其擔任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01.51萬元。

  記者從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天(3日)下午,該院依法對平原縣原政協(xié)副主席、財政局局長宋振興貪污、受賄,被告人宋慶波、代斌貪污一案作出一審宣判,其中被告人宋振興因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據(jù)了解,被告人宋振興,案發(fā)前任平原縣政協(xié)副主席兼平原縣財政局局長(副縣級)。被告人宋慶波,原任平原縣水利局副局長(正科級);被告人代斌,出生于1976年10月,系德州市德城區(qū)華建鋼結構服務部業(yè)務經(jīng)理。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09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擔任平原縣農業(yè)綜合開發(fā)辦公室主任和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宋慶波、代斌采取巧立名目、開具假發(fā)票等手段套取國家資金,共貪污公款130.08萬元,其中伙同宋慶波、代斌共同貪污50萬元,代斌分得贓款5萬元。2007年12月和2014年3月,因檢察機關查帳和紀檢部門找其談話,被告人宋振興先后兩次向縣財政局退繳了全部贓款。

  2007年中秋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宋振興利用其擔任平原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現(xiàn)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01.5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振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宋振興還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被告人宋慶波、代斌,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均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shù)額均特別巨大。被告人宋振興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貪污的犯罪事實,對其所犯貪污罪可認定為自首,其貪污所得贓款案發(fā)前全部退繳,對其犯貪污罪依法減輕處罰;其所犯受賄罪大部分系坦白交代,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根據(jù)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法定及酌定量刑情節(jié),判決:被告人宋振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宋慶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代斌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宋振興、宋慶波、代斌貪污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返還原單位。被告人宋振興受賄所得贓款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張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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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蘇旬
責任編輯: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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