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個月透支信用卡34次 男子欠銀行7萬多不還被判刑
2015-04-21 08:21:00 來源:大眾網 我要評論
[提要]從2013年2月到2013年11月,短短9個月的時間里,山東菏澤男子林某從三張信用卡中透支消費34次,欠款72825.5元不還。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大眾網濟南4月20日訊(記者 馬俊驥 通訊員 王群)從2013年2月到2013年11月,短短9個月的時間里,山東菏澤男子林某從三張信用卡中透支消費34次,欠款72825.5元不還。近日,林某被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山東菏澤男子林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明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自2013年11月1日至30日,先后8次透支消費共計人民幣37606.91元,逾期后經發(fā)卡銀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歸還。2013年2月28日,林某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明支行辦理信用卡一張,后于同年10月20日兩次分別透支消費人民幣952元、15600元,逾期后經發(fā)卡銀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歸還。2013年5月29日,林某在中國光大銀行濟南分行辦理炎黃信用卡一張,自2013年1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先后24次透支消費共計人民幣18666.89元,逾期后經發(fā)卡銀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歸還。林某共詐騙數額為72825.8元。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林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以林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菏澤中院法官介紹說,信用卡詐騙罪客觀行為具體表現為4種: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使用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
惡意透支則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guī)定限額或規(guī)定期限透支,并經過發(fā)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就達到數額較大即立案標準。
犯信用卡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編輯:王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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