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審計問題整改不到位主要負責人將被約談

2015-01-14 14:59:00    作者:趙小菊   來源:大眾日報  我要評論

關鍵詞: 意見 審計單位 整改落實 審計職責 審計機關
[提要]今天,省政府發(fā)布《關于貫徹國發(fā)〔2014〕48號文件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對審計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整改不到位的,將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

  □記者 趙小菊 報道

  本報濟南1月13日訊 今天,省政府發(fā)布《關于貫徹國發(fā)〔2014〕48號文件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對審計反映的問題,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為整改第一責任人,對整改不到位的,將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

  《意見》對審計職責關注重點作了界定,除關注公共資金安全和使用績效、加大對民生和資源環(huán)保項目的審計力度、密切關注改革制度措施協(xié)調(diào)配合情況、加大對依法行政情況的審計力度、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加大對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和制約力度之外,進一步突出了政策落實情況審計,要求持續(xù)組織對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跟蹤審計。

  問題發(fā)現(xiàn)后,重在整改出成效!兑庖姟芬蟾骷壵磕暌獙n}研究中央、省重大決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審計、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及重大項目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對審計反映的問題,主管部門要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到位。《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審計整改約談制度,對整改不到位的,將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

  《意見》特別提出,各級、各有關部門、金融機構(gòu)和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要依法、及時、全面提供審計所需的財政收支、財務會計、業(yè)務、管理等資料和完整準確真實的電子數(shù)據(jù)信息及必要的技術文檔,不得制定限制向?qū)徲嫏C關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查詢權限的規(guī)定,已經(jīng)制定的應予修訂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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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編輯:蘇旬
責任編輯: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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